高校科研经费违规使用典型案件
(一)虚开发票、虚构合同套取经费
1.中国农业大学原教授李某案
李某伙同张某利用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2092万余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副教授严某案
严某与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合同,又与6家公司签订7份虚构合同,合同总金额1470万余元,通过虚开发票报销246万余元,将220万余元配套经费据为己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3.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案
李某利用项目负责人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手段,从学校骗取科研经费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4.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某案
殷某利用担任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伪造采购合同、假冒领导签名、偷盖公章,骗取项目经费560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万元。
5.北京物资学院某学院原院长吴某案
吴某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经费审批的职务便利,与两家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经费38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20万元。
6.北京某医院课题负责人李某、王某与供应商串通案
李某、王某合谋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账户套取课题经费,供应商在明知情况下提供银行账户。三人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万元,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北京某高校教授王某案
王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让学生办理银行卡并实际控制的方式,虚报劳务费、虚开发票,共计套取科研经费576万余元,其中323万余元被据为己有。因贪污罪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半,并处罚金200万元。
8.山东大学刘某案
刘某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34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9.江苏某高校孙某案(计软学院原院长)
孙某通过制定偏向性论文奖励规则、虚构合作期刊联络人、虚设客座研究员等方式,骗取合作期刊奖励、客座研究员奖励及科研项目经费10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100万元。
(二)虚报劳务费、冒领学生津贴
10.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案
宋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以“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57.12万元)据为己有;还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提取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11.某高校教师周某案
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等。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2.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王某案
王某某通过虚报劳务费、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576万余元,其中323万余元据为己有。因涉嫌贪污罪和行贿罪被起诉。
13.北京师范大学张某案
张某以劳务费名义套取经费25.5万元,通过虚增合同骗取45万元用于购车,合计70.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14.大连某高校迟某案
迟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被撤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三)利用关联公司或空壳公司套取
15.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案
陈某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授意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945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16.某直属高校党员教师A某案
A某利用自己100%持股的空壳公司及亲属持股、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经费。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降低两个岗位等级处分。
17.浙江海洋大学原校长吴某案
吴某利用担任海洋学院副院长、院长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通过故意扩大科研教育等经费预算和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贪污科研教育经费58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虚构差旅、违规报销个人消费
18.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案
高某在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等6万余元;在科研项目配套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20万余元。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19.上海交通大学徐某案
徐某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过程中,采取虚构业务支出、虚列人员劳务费用、虚构公务出差记录等手段,套取经费145万余元,用于购买房产、个人理财、家庭消费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